云南省计算机销售体育彩票游戏规则
(运动项目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国家禁止发行主动型彩票政策规定,并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计算机销售体育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游戏规则。
第二条 计算机销售体育彩票(以下简称“电脑体育彩票”)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实施销售、传输数据、开兑奖管理工作发行的体育彩票。
本游戏规则为传统运动项目型电脑体育彩票游戏规则。
第二章 游戏方法
第三条 运动项目型电脑体育彩票是以一台计算机为单位,销售从30个运动项目中选取7项的组合为一注的彩票。
运动项目名称及对应数字代码为:
01 田径 02 游泳 03 跳水 04 水球 05 体操 06 举重 07 射击08 射箭 09 击剑 10 柔道 11 摔跤 12 拳击 13 马术 14 足球15 篮球 16 排球 17 乒乓 18 羽毛 19 网球 20 手球 21 棒球 22 垒球 23 滑雪 24 冰球 25 帆船 26 帆版 27 皮艇 28 滑艇 29 赛艇 30 技巧
第四条 所选项目等于7项的各注彩票为单式票,选8项或8项以上的多注彩票为复式票。
复式票选项最多不能超过16项。
第五条 运动项目型电脑体育彩票每台终端机可机选或自选销售。
第六条 运动项目型电脑体育彩票每注2元人民币。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返还本金、不能流通使用。
第三章 奖级设定
第七条 运动项目型电脑体育彩票设6个奖级,即特、一、二、三、四、五等奖。其中特、一、二等奖为浮动奖,三、四、五等奖为固定奖。
第四章 开奖及公告
第八条 运动项目型电脑体育彩票每周开奖二次,逢周二、周五开奖。
第九条 在公证人员封存销售数据资料之后,并在其监督下摇出7个运动项目为正选项和1个运动项目为特别项。如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羽毛、体操、武术7项为正选项,网球为特别项。
第十条 开奖当日将开奖现场录像在指定的电视台定时播放或进行现场直播,次日在约定报章刊登开奖结果及主要中奖情况,并将开奖结果通知各销售终端。
第五章 中奖办法
第十一条 所购彩票与开奖结果对照,符合以下情况即为中奖。
特等奖:选中全部7个正选项;
一等奖:选中6个正选项及特别项;
二等奖:选中6个正选项;
三等奖:选中5个正选项及特别项;
四等奖:选中5个正选项;
五等奖:选中4个正选项。
第六章 奖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二条 销售总数的50%用于向中奖者支付奖金,其中2%为风险金。
第十三条 风险金是用来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的资金。
当风险金累积到200万元时,超出部分存入调节基金,用于派发保底奖金或增设奖金。
保底奖金和增设奖金须于当期销售前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各奖级奖金分配:
特等奖为总奖金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70%,及前期未中出的特、一、二等奖奖金总额。
一等奖为总奖金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15%。
二等奖为总奖金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15%。
三等奖固定奖金为300元。
四等奖固定奖金为30元。
五等奖固定奖金为5元。
第十五条 特、一、二等奖按照该奖级实际中奖注数平均分配该奖级奖金;计算每注奖金时,采取取整(以元为单位)的方法,取整后的余数放入调节基金。
第十六条 当期未中出的特、一、二等奖的奖金,全部滚入下期特等奖奖金中。
第十七条 每注彩票只兑付最高奖级奖金,不兼中兼得。
第十八条 特等奖奖金无保底。
第十九条 单注彩票中奖奖金封顶金额500万元,中奖后封顶超出部分转入下期特等奖基金。
第二十条 自开奖之日第二天起,兑奖周期为28天(四周),逾期未兑付的奖金以及逾期未退票的票款,全部纳入调节基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游戏规则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本游戏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